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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重慶市長壽區被10歲女童李某某摔打重傷的1歲男嬰原原,在順化療飲食原則利進行開顱手術後從監護病房轉入普通病房,逐漸進入功能康復治療階段。
在這個好消息背後,整個事情的進展卻遠未到塵埃落定之時,雖然警方不予HI-Q褐藻糖膠立案偵查,原原狀告女童及其父母和物業公司的民事索賠案件卻已獲得法院受理。
事室內裝潢件本身的熱度似乎正在消減,但圍繞“是否該降低刑責年齡”的爭論還遠未結束。
京華時製冰機價格報記者陳蕎
“汽車貸款恐怖”的視頻
有網民指責摔嬰女童罪大惡極,稱其為“惡魔”,要求嚴懲
去年12月4日夜裡11點多,重慶衛視一檔節目在網上流傳開來,內容是一段拍攝於11月25日下午的小區監控視頻:一個看上去十來歲的女童,在電梯內摔打、猛踢一個1歲多的男嬰,在電梯升至25層後,女童將男嬰扔出電梯,隨後又拖著孩子消失在監控盲區。
男嬰隨後被髮現滿身是血躺在樓下,之後警方證實,是當事女童將男嬰抱至家中陽臺欄桿上玩耍,致男嬰從25樓墜下。
憤怒的輿論在第二天席卷各大媒體、網絡,有網民指責這名女童罪大惡極,稱其為“惡魔”,要求嚴懲。就在人們滿心期待警方能伸張正義時,卻傳來了警方不予立案的消息。據稱,這名女童年僅10歲,還是一名小學生,尚未達到國家法定的14歲的刑事責任年齡。
有媒體報道稱,當事女童在事發後隨其母親去了新疆,警方未有阻攔。
12月20日,摔嬰女童的父親李某通過央視新聞公開了女兒的道歉信,信的大致內容為:“我是李某某。那天我不該打小弟弟。在家裡和小弟弟玩耍時狗狗叫了,小弟弟掉下去了。讓叔叔阿姨傷心了,請叔叔阿姨原諒。”李某在道歉信上添加了幾句話:“我作為父親,我感到很意外。我們全家人都感覺很內疚,請對方諒解。”
這封遲來的道歉信並未獲得眾多網友諒解。
“沒有任何懲罰,也沒有任何強制措施,這種可怕的惡行就這麼處理真的可以嗎?”有網民憤怒質問,另有網民開始反思追問當事女童的家庭環境、父母教育等問題。刑責年齡是否該降低再次成了網絡上討論的熱門話題。
刑責年齡之爭
犯罪心理學家表示,12.2歲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13~14歲則為不良行為發生高頻區
據瞭解,根據兒童生理髮育及認知能力狀況等,國際慣例大都採用14歲為最低刑責年齡,我國1979年頒佈的刑法也將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事實上,自2003年至今,每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惡性傷害他人事件,幾乎都會引發關於是否該降低刑責年齡的爭論。近些年來,隨著犯罪越來越低齡化,刑責年齡之爭也越來越引發關註。
去年11月下旬,由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辦的“為了明天——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論壇”上,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路琦介紹,在發生犯罪行為未成年人中,14~16歲年齡段所占比重在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她同時透露,根據最新調查,未成年人犯罪中,83.6%為共同犯罪。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系教授李玫瑾表示,12.2歲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13~14歲則為不良行為發生高頻區。
要不要降低刑責年齡?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刑法是上世紀70年代頒佈的,其後雖然歷經修改,但對於刑事責任年齡這一部分都沒有變動。從刑法頒佈至今,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所以法律也應該根據社會的發展情況的變化作適當調整。
但另一種觀點卻認為,降低刑責年齡並非是一劑良藥。“據我瞭解,業界大部分人都不贊同降低刑責年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一個未滿14周歲的孩子進了監獄,是被改造的可能性大,還是被交叉“污染”的可能性大?
他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極為複雜的社會問題,僅僅依賴刑法的懲罰難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法律不是針對個別特殊現象制定的,而是講究一個平均值、普遍性。”
孩子犯罪誰之過
法學專家表示,至少該讓天下父母知道,“孩子犯罪,是會導致父母傾家蕩產的。”
“如果要降低刑責年齡,就必須有大量的數據來證明未成年人認知自己行為能力提前,如果提前,具體是提前了多少歲,等等。”洪道德表示,這個絕對不能根據個案,而是大量數據普查測評得來的。
洪道德認為,上述調查也不應只是為期一年,而是應持續若干年,“比如說現在的14歲的未成年人、明年的14歲、後年的14歲,至少得有個3-5年的調查才行。這個調查也絕不應該僅僅由搞法律的人來進行,這是一個衛生問題、一個心理問題。”他表示,根據調查可以判斷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是不是真的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提高、提前,如果確實提前,那就應該實事求是地把刑責年齡降低。
“如果要降低刑責年齡,現在已經可以開展這方面的工作。”洪道德表示,類似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總量加起來相當驚人,政府應對此給予一個回應,不應該以個別案例、不具普遍性為由不作回應。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衛躍寧也表示,不管最終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現在已經到了重新研究和認真論證這一重大問題的時候。
在刑責年齡降低尚不可行時,重慶受傷男嬰該由誰來負責?
“孩子犯罪,父母責無旁貸是第一責任人,一定要承擔最嚴格的民事責任。”洪道德說,社會目前對未成年人危害性行為的認識不夠全面,受罪責自負的影響,認為孩子犯罪跟監護人沒有關係,這是過去的一個認識缺陷。
“事實上,孩子犯罪,父母只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洪道德說,法律在追究民事責任方面不能手軟。
在他看來,10歲女童摔打男嬰事件中,當地公安機關就表現得很軟。洪道德認為,10歲女童給另一個孩子造成了這麼大的傷害,這是客觀事實,也是必須要解決的,“把另一個孩子傷害成這樣,父母孩子都該幹嗎幹嗎去,等於給社會做了一個非常壞的榜樣,會造成惡性循環。”
洪道德表示,至少該讓天下父母知道,“孩子犯罪,是會導致父母傾家蕩產的。”
誰有能力監護孩子
我國刑法早有規定,孩子做出危害性行為後,首先是交由父母進行管教,父母沒有管教能力的,由政府收容管教。不過專家表示,這還遠遠不夠
重慶摔嬰事件發生後,有媒體報道稱,摔嬰女童的父親李某稱自己和妻子平常打罵女兒,“對其性格有影響。”儘管後來李某又否認自己打罵女兒,但輿論仍普遍認為10歲女童的舉動與家庭教育不無關係。
儘管12月20日,李某通過央視新聞公佈了女兒手寫的道歉信,但據報道稱,李某一家人至今未去醫院看望重傷男嬰原原,只通過派出所支付7.8萬元醫葯費。
“金錢上欠缺可以理解,但道義上的欠缺令人費解。”洪道德說,在他看來,重慶摔打男嬰的10歲女童,其父母已不具備對孩子承擔監護責任的能力,“父母沒有社會責任感,這讓孩子也很漠視。”
洪道德說,刑法雖然早有規定,孩子做出危害性行為後,首先是交由父母進行管教,父母沒有管教能力的,由政府來進行收容管教,“但這是遠遠不夠的,刑法在這方面應進行修改完善。”
他認為,孩子做出危害性行為,就是父母教育不夠、監管不到位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該再交給父母,父母有沒有監管能力,不應該由父母來聲稱,而是應該由政府或第三方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整體評估和評價,即使父母想要管也不能把孩子再給父母。
洪道德說,過去政府這麼做是有原因的,因為政府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但現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已經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就應該承擔起這個責任來,“不應該由孩子的父母來說有沒有監管能力,而應該由第三方機構來評定其監護能力,如果父母教育失當,不具備監護能力,應剝奪其監護權。”
洪道德認為,犯罪的孩子和父母雙方都應該進行教育,孩子交給收容教育部門,父母則可納入現行的社區矯正體系中來接受教育,“只有雙方都達到了重新在一起的條件以後,政府才應該解除收容教育,讓他們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鏈接 國外刑責年齡最低只有7歲
1985年通過的《聯合國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標準規則》第4條明確規定:“在那些認同須為少年人設定刑事責任年齡這個概念的法律系統中,須負刑事責任的起首年齡不可定得太低,因為要顧及該年齡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目前,日本、意大利、德國和韓國等國家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腊、荷蘭、丹麥、匈牙利為12周歲,英國是10歲,墨西哥為9周歲,瑞士低至7周歲。 (原標題:10歲女童摔嬰引刑責年齡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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