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劉仁文。 資料圖片">
  中國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劉仁文。 資料圖片
  立法會優先考慮廢除經濟類死刑罪名,因為經濟類犯罪涉及再多的錢,也無法跟人的生命相提並論。而且,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成熟,有的經濟犯罪,比如說集資詐騙罪,不應該用嚴刑來控制,而應該輔之以其他的社會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礎性的經濟和行政法律。
  從目前來看,貪污受賄等腐敗類犯罪死刑廢除問題短期內不會提上日程。現在是反腐高度敏感期,立法機關應該不會考慮廢除腐敗類犯罪的死刑。在研討刑法修正案(八)時,曾討論過將貪污賄賂犯罪中數額特別巨大的10萬元標準提高,但當時擔心一旦提高這一標準會使人誤以為縱容腐敗而最後沒有採納。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當今,廢除死刑已成世界趨勢,慎用死刑也成為一個國家法治與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為保障人權,最高法院曾於2007年收回了死刑覆核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司法機關也連續規範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但是,“吳英案”、“曾成傑案”發生後,一邊是判處死刑的法律條文,一邊是“經濟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的呼聲。集資詐騙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配置遭到質疑。中國仍然有55個死刑罪名,實踐中執行死刑的人數雖然近年來已有大幅下降,但仍被認為太多,伴隨這一問題的是死刑數字的公開等問題。
  南都記者近日專訪了中國死刑研究專家、中國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劉仁文建議下一步要廢除集資詐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組織賣淫罪、運輸毒品罪等罪名的死刑。他認為集資詐騙罪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有保護銀行業壟斷的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罪不應該再有死刑。
  減少死刑罪名是大勢所趨
  南都: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減少13個死刑罪名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繼續減少?
  劉仁文:在全世界走向廢除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國55個死刑罪名還是太多。據聯合國人權事務辦公室公佈的最新報告《遠離死刑———國家實踐中的教訓》,截止到2012年,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已經有約150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或者暫停執行死刑。
  1998年,中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對於死刑的適用範圍做了嚴格限制,只有“最嚴重的犯罪”才可以判處死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解釋稱,死刑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關。我國刑法現存的55個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還是非暴力犯罪。
  南都:現在我國的死刑數據並未公開,不公開的原因是否因為死刑較多?未來是否應該公開?
  劉仁文:死刑數據的公開越來越不容迴避。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的形勢發展,都要求我們做好在未來的3-5年內公佈死刑數字的準備。由於在中央關於深化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到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因此我估計下一步從立法上論證減少死刑罪名的行動會很快啟動。
  經濟類死刑罪名應優先廢除
  南都: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13個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是經濟類罪名,以後立法是否也會優先廢除經濟類罪名的死刑?
  劉仁文:立法會優先考慮廢除經濟類死刑罪名,因為經濟類犯罪涉及再多的錢,也無法跟人的生命相提並論。
  而且,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成熟,有的經濟犯罪,比如說集資詐騙罪,不應該用嚴刑來控制,而應該輔之以其他的社會管理方式,如完善一些基礎性的經濟和行政法律。
  還有一些罪名也應該考慮廢除死刑,比如偽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等。與盜竊罪相比,既然盜竊再多的錢都不再判死刑,那麼偽造貨幣和走私假幣也是為了獲利,也不應該判死刑。
  還有運輸毒品罪,根據我的觀察,運輸毒品的都是一些馬仔,真正的毒梟都是躲在幕後甚至國外,直接因運輸毒品就對他們判處死刑顯得很不公平。當然有些人認為既然大毒梟不容易抓到,如果再不對運輸毒品判處死刑,那麼難以遏制愈演愈烈的毒品形勢。但我不同意這種觀點,畢竟要罰當其罪。
  南都:你剛提到集資詐騙罪,近年來吳英案、曾成傑案都引起較大社會反響。詐騙犯罪就沒有死刑,為何集資詐騙罪仍然保留死刑?此罪一般受害人眾多,一旦廢除是否會有社會影響?
  劉仁文:在制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時,集資詐騙罪就曾研討過要否廢除死刑,但當時並未通過。
  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規定死刑一是考慮到受害人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個人搞民間集資。
  但隨著市場監管的到位,市場主導地位的進一步發揮,這一類犯罪本身不會再像過去那麼頻發、高發。事實上,普通詐騙罪本來就沒有死刑,因為受害人有貪便宜等過錯,其他詐騙類的犯罪也廢除了死刑,再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從邏輯上也說不通。
  腐敗類死刑罪名短期內不會減少
  南都:備受關註的劉志軍案,一審宣判死緩。經濟類罪名是否包括這類腐敗案件?在經濟類犯罪罪名廢除死刑呼聲很高併在逐步減少的情況下,貪污受賄腐敗類死刑罪名會不會減少?
  劉仁文:經濟類犯罪有廣義和狹義說法,廣義上貪污受賄犯罪涉及錢財物,屬於經濟類犯罪。但狹義上,腐敗案件並不歸於經濟類犯罪。從目前來看,貪污受賄等腐敗類犯罪死刑廢除問題短期內不會提上日程。現在是反腐高度敏感期,立法機關應該不會考慮廢除腐敗類犯罪的死刑。在研討刑法修正案(八)時,曾討論過將貪污賄賂犯罪中數額特別巨大的10萬元標準提高,但當時擔心一旦提高這一標準會使人誤以為縱容腐敗而最後沒有採納。但是,推進反腐,並不能說這個領域就成為禁區不能討論,無期徒刑也是很嚴厲的刑罰,腐敗案件判處無期徒刑威懾力依然很強。
  討論減少死刑不能設禁區,不僅貪污賄賂犯罪可以討論,甚至某些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也不是絕對不可以討論的。刑法上最輕的刑罰恰恰就設在危害國家安全罪里(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所以不能一談到這些敏感章節就想當然以為不能去碰。
  死刑改革應有更寬廣視野
  南都: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但僅僅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並不見得就一定能減少死刑判決和執行的數字,怎麼解讀三中全會的要求?
  劉仁文:“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不能作狹義理解,我認為至少包括立法上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司法上減少死刑的適用兩方面,甚至由此引申出有利於減少死刑的其他制度設計。
  南都:除了死刑罪名的減少,在死刑問題上,你認為刑法還有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
  劉仁文:刑法總則也應該修改。比如判處死刑的規定,“79年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罪大惡極至少包括了客觀“罪大”和主觀“惡極”兩方面。
  而“97年刑法”為了跟國際公約相一致,改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本來是要有更嚴格的限制,但這一改從字面意思上看好像不包括“惡極”的主觀狀態,好像只強調客觀行為。
  我主張把刑法總則關於死刑的適用條件改為“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極大”,這樣既強調客觀也強調主觀,對進一步限制死刑的範圍應當有好處。
  南都:最近熱議的曾成傑案,長沙中院在未安排家屬刑前會見、未及時公告和通知的情況下執行死刑,引發輿論爭議。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如何保障死刑前會見親屬的權利?
  劉仁文:死刑犯刑前應有權會見親屬,這既無礙法律的公正,又不存在無法剋服的困難,應通過詳細的規定來落實。
  為體現人道化,還應儘快廢止槍決,將死刑的執行方法統一到註射上來。還要嚴格禁止執行死刑的機關和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死刑犯器官利用中有任何牟利的行為,所有的經濟補償費都必須歸死刑犯家屬。
  南都記者王殿學 實習生閆坤 發自北京  (原標題:腐敗類死刑暫時不會廢除 建議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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